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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

发布日期:2021-02-03 浏览量: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第一条 定义
1.1“本条件”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2 “承运人”是指包括我们在内,在货运单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人或组织。
 
1.3 “我们”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1.4 “货物”是指已经或将要使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
 
1.5 “托运货物”是指运输合同已经订立,且已由承运人掌管的货物。
 
1.6 “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
 
1.7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货运单上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上或者运输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8“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替其填开航空货运单时,为准确填写航空货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1.9 “航空货运单”(以下称 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填写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1.10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1 “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2 “实际承运人” 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3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14 “代理人” 是指经明确授权,以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名义或代表承运人或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15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或组织。
 
1.16 “收货人”是指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承运人根据其指令交付货物的个人或组织.
 
1.17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1.18 “货物记录”是指由承运人保存的非货运单形式的运输合同记录。
 
1.19 “运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当日承运人对外公布生效,或合同双方约定的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价格。
 
1.20 “货物运费” 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须向承运人支付的航空运费和其他费用。
 
1.21 “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1.22“体积重量”是指根据一票货物的总体积折合的货物重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3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指由世界各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质的国际组织。
 
1.24 “计费重量”是指航空承运人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量。一般是货物的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但是,如果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较低的运价,则应将这个较高的最低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1.25 “预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6 “到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7 “包机运输”是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舱位用来运输货物。
 
1.28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也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
 
1.29 “ 运价手册”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全球范围内各航点之间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简称TACT)。
 
1.30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31 “损失”是指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毁而产生的损失等。
 
1.32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自托运后至交付前,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1.33 “货物托运后”是指货运单填写完毕并经承运人与托运人签字,托运货物已经交由承运人掌管。
 
1.34 “货物交付”是指收货人在货运单上签收并接受托运货物,承运人将托运货物移交收货人。
 
1.35 “法律和规定”是指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当局的规定、命令以及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1.36“连续运输”是指由几个承运人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运输,无论其形式是一个或多个合同订立,该运输是一项不可分割的单一的业务活动。
 
1.37 “代码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1.38 “日” 是指全日历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确定有效期时,运输文件签订日、航班离站日或发出通知当日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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